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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黄某方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581号

  被告人汤某某(自报),女,********出生身份证号码:43********629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组。2013年4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2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方(自报,曾用名李某江、黄某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市**县**镇**乡**村**组。2006年4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经商量后多次在**市**镇、**市**区**镇实施盗窃,具体盗窃情况如下:

(一)2018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镇**村市场附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张某花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约值1500元)。

(二)2018年1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镇**村**市场,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王某凤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金色VIVO牌手机(约值683.3元)。

(三)2019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镇**村**市场正门第二菜摊位置,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银某万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蓝色魅族牌手机(约值900元)。

(四)2019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镇**村**市场**区一卖虾摊档,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成某英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金色VIVO牌手机(约值1200元)。

(五)2019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镇**村市场一水果店铺门前,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陈某艳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约值6000元)。

(六)2019年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区**镇**村**路**市场,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黄某嫦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黑色OPPO牌手机(价值795元)。

(七)2019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区**镇**大道**市场**冻品门口,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吴某淇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价值1256.67元)。

(八)2019年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去至**市**区**镇**市场门口一服装档口前,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扒走被害人钱某林放在衣服口袋里的1部石榴红色OPPO牌手机(价值1148.33元)。

2019年1月21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镇**市场路边将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花等被害人的陈述,手机等物证,银行存取款清单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黄某方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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