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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肖某某(另案处理)以承包代理的形式与“GMQ”公司合作在菲律宾马尼拉OCC大厦1713室设置窝点实施买卖虚拟货币类型电信诈骗。该团伙主要作案手法是让业务员通过微信在网上添加有意向炒股或者已经在炒股的股民,之后邀请股民加入“GMQ”公司讲师团队的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讲师、讲师助理均为业务员假冒,且大部分群内的人为1713室业务员的小号,小号的作用是在群内为讲师号、讲师助理号当托。诈骗微信群内的假冒讲师助理会邀请大家去“GMQ”公司开设的直播间,直播间里面公司的讲师前期会向诈骗对象推荐股票后期唱衰股市,诱导受害人去投资“比特币”。当被害人相信“GMQ”公司的讲师团队是有实力之后,业务员便会诱导被害人去投资“GMQ”公司布建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内购买虚假的“比特币”,之后公司通过后台操控,致使客户亏损,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6月加入该诈骗团伙,在1713室的诈骗窝点内充当业务员,参与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398170.54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菲律宾马尼拉市被抓获,后于2019年10月11日被押解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肖某某、姜某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98170.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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