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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956号 

被告人汤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8********,汉族,高中毕业,家住**县**乡**村第*组**号。因诈骗于2010年1 2月6日被上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嫖娼于2014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3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诈骗于2018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在义乌市**街道**宾馆***房间内,趁被害人肖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床头柜上方衣物内的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

被告人汤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票据,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吴树青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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