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855号
被告人汤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五日,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汤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公寓楼下停车位盗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2019年9月3日,汤成因上述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
2.2019年8月18日中午,被告人汤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大街一巷1号盗走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
3.2019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汤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一村三巷2号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2019年8月21日,汤成因上述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三日。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大道路段将被告人汤成抓获。
综上,被告人汤成在二年内盗窃三次。破案后已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汤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汤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汤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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