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29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甲通过百度贴吧称有"王者荣耀"皮肤装备可以销售,诱骗需要购买该装备的被害人孙某某加入微信群私聊,后虚构各种理由让被害人孙某某屡次向其发红包,骗取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

被告人汤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网络结识被告人汤某甲,被告人以其有"王者荣耀"皮肤装备可以销售,骗取其人民币3000余元的事实。

2.证人汤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汤某甲曾经使用过其银行卡的事实。

3.被害人孙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汤某甲诈骗过程及诈骗金额的事实。

4.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收到被告人家属退赔的人民币3200元并表示谅解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汤某甲到案的过程。

6.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甲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孙某某的过程及其微信账户绑定证人汤某乙银行卡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锦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26109****。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