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3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3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329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丁,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329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32901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丙、李某某、张某甲、汤某丁、汤某甲、汤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汤某丁、李某某、汤某丙、汤某乙和汤某甲喝酒后到本市清溪镇鹿城酒店唱歌。张某甲等人在鹿城酒店门口停车时,汤某丁因停车位问题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上前推开汤某丁,张某甲旺上前理论时被王某甲辱骂并打了一拳额头,张某甲旺便打了王某甲额头两三拳,李某某、汤某丙、汤某乙、汤某甲也上前对王某甲拳打脚踢,汤某丁也用拐杖打了王某甲几棍,王某甲被打倒在地后,张某甲旺等人停手。经医生诊断,王某甲左眼钝挫伤、左眼眼壁骨折、左侧颌面部多发骨折。被告人汤某丙、李某某、张某甲被当场抓获;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丁、汤某甲、汤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鉴定书,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韦某某、唐某某、阮某甲、阮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丙、李某某、张某甲、汤某丁、汤某甲、汤某乙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丙、李某某、张某甲、汤某丁、汤某甲、汤某乙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汤某丙、李某某、张某甲、汤某丁、汤某甲、汤某乙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附:
1.被告人汤某丙、李某某、张某甲、汤某丁、汤某甲、汤某乙均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卷,检察卷宗一册,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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