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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72

               

被告人汤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被告人汤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27日被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中南锦城锦月楼饭店内,被告人汤某甲与被害人吕某某因租房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汤某甲用拳头对被害人吕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吕某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汤某甲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2000元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被害人门诊病历及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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