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汤某甲在荔浦市**镇**村**屯**号居住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汤某乙、杨某某、蒋某某、汤某丙4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5时许,汤某甲及上述吸毒人员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玻璃杯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玻璃杯冰壶壹个;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汤某乙、杨某某、蒋某某、汤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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