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甲酒后驾驶苏D1****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34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后塍派出所路段时,撞击路边护栏,致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其中道路设施损坏修复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甲安排他人“顶包”以逃避查处,后被现场处置民警发现而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汤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已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汤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汤某乙等人的证言;
4.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照片、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志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