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怀远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汤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6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22时许,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浙FK****号小型轿车,从如皋市**镇一小区出发,后沿如皋市302县道由东向西行至28k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汤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汤某甲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福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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