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暂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组**号)。2012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7年5月减刑释放。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甲酒后驾驶苏UJ****小型普通客车,从张家港市后塍加油站旁停车场出发驶入G346国道,后又返回到后塍加油站旁停车场,接到汤某乙(另案处理)发生事故的电话后又驾车行驶至塍南路原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截图、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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