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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华安县**镇**村**号汤某某家中与汤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闽******号小轿车至**村**号汤某乙家中与林某甲、汤某乙再次饮酒,期间,林某甲提议到**KTV唱歌,被告人汤某甲遂驾驶上述车辆载汤某乙至**镇**村**号林某甲家中接先行回家的林某甲,后三人一同到仙都镇辉煌KTV唱歌并饮酒。2020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甲酒后驾驶上述车辆载林某甲、汤某乙从KTV离开,车辆行驶至华安县**镇**村三叉路口路段时,驶出路外并碰撞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于仙都镇先锋村龙尾112号住宅门口的闽******号小型轿车,继而碰撞到该住宅,造成两车及该民宅损坏的事故。华安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民警接被害人林某乙报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汤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回仙都派出所进行调查后带至仙都镇华侨医院提取血样。经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汤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汤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0.86mg/100ml。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汤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车辆及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1039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3.证人汤某某、林某甲、汤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彩凤

检察官助理:李晓佩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_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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