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潮模学院法人代表,户籍地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晚上,汤某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技术性能不符的赣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广丰区洋口镇中汇石油加油站出发经上广公路往广丰区洋口镇蔡村村方向行驶。当日23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上广公路广丰区洋口镇木雕城红绿灯路口路段,因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恰遇从广丰区城区方向往广丰区洋口镇青桥村方向直行行驶按绿灯交通信号通行由汤某甲醉酒后驾驶的赣E15Q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汤某乙、汤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07月30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52.23mg/100ml,2020年09月08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乙、汤某甲各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基本情况表2张、户籍信息3张、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2张、社保卡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4张、保单1张、强制措施凭证3张、领取车辆通知书2张、广丰区中医院CT诊断报告书、博爱医院疾病证明书、调解协议两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祝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汤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交接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503号、照片3张;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检[2020]车鉴广字第209号、第210号、第723号、照片14张;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8092号、第08094号、照片7张;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制图一张、现场照片10张;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具有坦白、初犯、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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