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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8********,汉族,本科文化,淄博**塑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41225********,住所地武进区**镇,法定代表人汤某乙。

诉讼代表人汤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7********,汉族,本科文化,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新村**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48********,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新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7********,汉族,中专文化,常州**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汤某甲、郑某某、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6日、7月2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通过被告人郑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以淄博*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丙化工有限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9472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30856.8元,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1.2016年2月,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郑某某介绍,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以淄博*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620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7128.2元。

2.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郑某某介绍,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以淄博*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1822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56493.53元。

3.2016年11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郑某某介绍,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以淄博*丙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145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07235.07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人民币60795元。又查明,被告人顾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发票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汤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汤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是自首,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锦涛

2020729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汤某甲、郑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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