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乙,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喝过酒的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已逮捕,另案处理)至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大澡堂门口时,汤某甲靠坐在一辆轿车的引擎盖处,大澡堂保安姚某某见状制止汤某甲的行为时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汤某丙、汤某乙追打姚某某。大澡堂其他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时,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再次与到场的大澡堂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先动手推搡、殴打对方,由此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大澡堂一方的工作人员朱某某、李某某被打伤。经鉴定,朱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在公共场所滋事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