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镇**行政村**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甲和汤某乙同为芜湖市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2020年3月8日汤某乙、汤某甲商议以“四字宝”方式开设赌场,供部分村民及周边人员前来赌博,并从赌场抽头渔利。同时两人还约定将抽头渔利用于自然村修路和土地庙开支。
2020年3月8日至13日,两被告人在该村一小树林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后因下雨,赌场搬至芜湖市鸠某某汤沟镇万桥行政村黄村自然村张某某家中。赌场开设期间,两被告人安排同村村民汤某丙为赌场放哨,安排黄某甲保管抽头获利。期间,赌场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0400元。
2020年3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丁、黄某甲、汤某丙、齐某某、严某某、汤某戊、王某家、王某乙、黄某乙、易某某、程某某、王某丙、汤某己、汤某庚、江某某、汤某辛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两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相互纠结,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睯
检察官助理:陈丽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取保在处所(汤某甲:1338565****,汤某乙:1830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的证人汤必义的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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