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200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2020年10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汤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接受叶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为其运输、销售汽油并协助收取货款。汤某某根据叶某某安排,向叶某某提供给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wxid-i******、E******转账二维码用于叶某某向他人收取销售汽油的货款,同时利用号牌为湘D7****的小货车改装成的油罐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村路口及佛山市南海区**小学大门口正对面路边向他人兜售汽油。至案发,汤某某共在上述地址销售汽油20838元,并收取叶某某给付的工资24000元。
2020年6月10日,汤某某被民警抓获,在其湘D7****货车车厢内起获汽油0.07吨,经鉴定,为不合格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涉案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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