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城关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明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担任**集团代理商曾某甲(已判决)名下“团队长”,按公司规定及曾某某要求,以投资人以5万美元(32. 5万元人民币)为起点,可在**公司开户投资外汇交易,每个月可获得投资额4%-14%不等的高额红利为诱饵,通过在其住所向集资参与人介绍**公司的投资项目、邀请集资参与人到泉州南安市金陶**院参加**公司的投资课程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将客户投资开户所需要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曾某甲,曾某甲再上报**公司开户。
被告人汤某某先后向冯某某、林某甲、曾某乙等25人吸收资金,集资额共计人民币677.49万元,集资款由投资人转入汤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622700************** )、民生银行账户(621691************** )等及其妻子林某乙名下农行账户(622848************** ),再由其转账给曾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622707************** 、622700************** )、曾某某指定的彭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1700************** )或当做红利分发给客户。
2019 年4 月1 日8 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名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厦门良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等;2.证人曾某甲、林某乙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林某甲、曾某乙等25人等人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汤某某手机数据和银行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77.49万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建雄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明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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