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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强,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号)、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2月成立(住所地本市新北区****号)。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实际负责前述两家分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员工在外当面介绍、在公司通过PPT和视频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投资房地产等并承诺高收益,吸收程某某等49人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2.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3万元以上。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8月31日,公安机关立案。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合同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顾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波涛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明细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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