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苑**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注册成立安徽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兼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从社会上招聘普惠员工,并印制宣传单对外公开宣传公司理财理念,承诺高收益、零风险,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自2017年7月份起,被告人汤某某按1.5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以出具借条形式非法向被害人严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55名集资人非法吸收存款 916万元,并用安徽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借款提供担保。非法吸收的存款均被汤某某个人按3分至6分不等的月息投资或“过桥”给安徽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丁某某使用。截止案发时,汤某某支付投资人利息71.515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844.485万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有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及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汤某某与丁某某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汤某某账户打入丁某某帐户资金情况统计表、丁某某帐户打入汤某某账户资金情况统计表、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情况统计表、被害人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宣传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汪某某的证人证言。
3.严某某等55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6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辉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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