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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市场**号楼**室。2020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3月1日1时许,酒后到即墨区**镇**楼**单元***户,踹门进入袁某某住处寻找女友林某某未果,后到大信花园E楼二单元301户,踹门进入陈某某家中寻找林某某。经鉴定,袁某某及陈某某家被损坏的防盗门各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3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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