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38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金某某公寓4幢4单元107室。2018年11月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上城区里仁坊巷豫丰祥门口花坛附近,与被害人孙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汤某某用手击打了被害人孙某甲胸部。二人被周围群众劝开后,被告人汤某某又继续返回辱骂被害人,再次被劝开后,被告人汤某某于9时34分左右离开现场,9时38分左右,被害人孙某甲瘫倒在地,周边群众随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市一医院抢救。同年4月30日17时03分许,被害人孙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系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活动、轻微外伤等可诱发冠心病发作。
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汤某某经电话传唤至湖滨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汤某某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卷宗及接警单详情、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及手机截图、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手术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检查通知单、诊断证明书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王某某、朱某甲、金某某、高某某、窦某某、范某甲、秦某某、李某某、范某乙、熊某某、盛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辨认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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