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做零工,住江阴市**街道**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桥**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18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0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在江阴市**街道**花园**幢西侧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幢南侧通道交叉口,向东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左前轮碾压场地上的被害人居某甲(男,3岁,江苏江阴人),居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居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未察明路面情况,碾压行人居某甲发生事故,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已与居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居某乙、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花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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