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镇**村**厂**厂内,驾驶机动车运输矸子石倒车卸货时,将窑厂工人欧某甲轧死。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凌晨在宿州市埇桥区**乡镇**村**窑厂**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被害人病历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黄某某、欧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丁丁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佰贰拾玖页、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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