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五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镇****组40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8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宿州市桥区**乡镇**村**厂**厂内,驾驶机动车运输矸子石倒车卸货时,将窑厂工人欧某甲轧死。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凌晨在宿州市桥区**乡镇**村**窑厂**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被害人病历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黄某某、欧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丁丁

代理检察员:刘 屏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佰贰拾玖页、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