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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赌博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村**号,住孝感市孝南区**街**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区**村自己经营的渔池旁房间内,邀约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采取打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放码”获利十余万元,被告人汤某某个人获利二万余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叶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同案犯杨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铁军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88726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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