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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784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5月24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至3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组织许某某、蒋某甲、张某某相等赌博人员前后在本市**镇**酒店***、***房间内以用扑克牌打“十三道”的形式赌博20场次,共计抽头获利约1万元,个人非法获利约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蒋某甲、张某某、蒋某乙、蒋某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汤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

2.移送认某某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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