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汉族,初中文化,原吉安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区**楼**号*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万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20年1月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赣江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赣江西堤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后,被告人汤某某负责城房征收工作的沟通协调和城房拆迁的复核、审核工作,同时又代表房管局和拆迁指挥部负责和测绘队、评估公司沟通协调联系工作。
2013年,在赣江西堤项目拆迁过程中,汤某某找到自己的远房亲戚王某甲,谎称有一笔赣江西堤项目工程款需借王某甲的身份证和银行账户走账,并表示走完账后会支付一定的走账费用,王某甲表示同意后并将身份证原件和农商银行账号给了汤某某,之后汤某某联系**区房地产测绘队测绘人员,并随意指了一栋拆迁房屋让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测绘完后告知测绘人员测绘房屋产权人为王某甲。
在拿到测绘队出具的产权人为王某甲的产权面积确认书后,汤某某打电话给赣西堤项目指挥部聘请的拆迁房屋评估公司江西**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曾某某,要**公司对虚构的王某甲房屋进行评估,并谎称是领导亲戚的房子。**公司评估人员曾某某、彭某某在未到现场的情况下,仅凭王某甲的产权面积确认书出具了赣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分户报告。
汤某某拿着王某甲房屋产权面积确认书和无证房产确认申请审批表,找到时任**区**镇街道拆迁工作组成员王某和程某某,对两人谎称是一个领导亲戚的拆迁房屋,属世居祖屋,王某和程某某便在汤某某提供的王某甲无证房产确认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申报。汤某某根据产权面积确认书、赣西堤除险加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分户报告和无证房产确认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自行填写了一份拆迁协议,并在协议上签王某甲的名字、捺手印后,连同其他拆迁户的补偿协议一起送到吉安市****开发公司加盖公章生效。
2014年1月23日,吉安市****开发公司将2017982.72元拆迁补偿款打到王某甲农商银行账户上。2014年l月24日,王某甲将其中的2002800元转账至汤某某账上,剩下的15182.72元作为“过账费”留在王某甲账户上。汤某某将这2002800元用于投资和开支,投资收益为325162元。
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13年,在赣江西堤项目拆迁过程中,**区****党委书记钟某某和*****原主任、**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严某某找到被告人汤某某,以**供销社经费紧张难以解决职工福利为由,让汤某某帮忙将**区**供销社不符合征收补偿政策的院场土地纳入补偿范围,按照私人住宅性质的国有划拨有证院场的标准进行补偿,并承诺事成后从拆迁补偿款中拿出一半钱给汤某某。
2013年11月12日,汤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格式文本并根据土地补偿标准填写好了《补充协议》内容,在甲方(吉安市****开发公司)的经办人处加盖了由其保管的“吉安市房屋拆迁代办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公章,同时盖了“汤某某印”私章,严某某代表**供销社在乙方签名并加盖了**供销社公章。汤某某在协议上签署了“审”的意见后,将该协议交到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2013年12月6日,吉安市****开发公司将374440元土地补偿款下拨到**公司农商银行账户。
2013年12月9日,**公司出纳吕某某持胡某某身份证到吉安市农商银行开设了户名为胡某某的账户。次日,吕某某转账230000元至胡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7日至20日,吕某某通过胡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分五次共转账170000元至汤某某妻子曾某甲农商银行账户。2013年12月20日,吕某某通过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至曾某甲农商银行账户。汤某某共收到190000元并用于家庭和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曾某某、王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拆迁房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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