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吸毒人员任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汤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市竟陵办事处船闸附近进行交易。被告人汤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疑似毒品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片,净重0.43克,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汤军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疑似毒品红色甲基苯丙胺粉末1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冰毒)9袋,共计3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41克疑似毒品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0元人民币三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信息、提取检材记录、称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及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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