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同上)。因贩卖毒品罪2008年8月被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7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7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接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让汤某某帮忙购买300元的冰毒和麻古,并要求汤某某将毒品送至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人家公租房**组团**栋**出租房。被告人汤某某遂到“卢桂峰”(侦查中)处购得300元包含2包冰毒及4颗麻古的毒品。随后汤某某到黄某某住处,将2包冰毒及2颗麻古交于黄某某(另两颗麻古据为己有),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汤某某500元,其中300元为毒资,200元为归还欠款。202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黄某某处搜查出麻古一颗(重0.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7月8日18时许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大河湾公交站旁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辨认、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

4、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毒品及作案用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