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祥,绰号建良),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镇金园村吉1976年**月**日安路3号,户籍在福安市穆云乡桂林村**路**号,2004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4月22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11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25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24日因吸毒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镇新起点KTV门口处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汤某寿,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被告人汤某寿在拘留期间主动向民警供福安市**镇新起点KT将从上线贩毒人员处购得甲基苯丙胺毒品,经加价后贩卖给他人的事实,具体如下:
2019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寿在福安市城阳镇金园村吉安路**号房**楼其卧室内将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认定上福安市城阳镇金园村吉安路**号房**楼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贩毒通讯工具华为n钟某某3手机1部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证言;
4.被告人汤某寿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钟某某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寿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寿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汤某寿现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161页,检察卷壹册7页。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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