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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开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13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1时许,吸毒人员伍某某在台山市通过手机与被告人汤某某联系好购买毒品事宜后,被告人汤某某去到开平市宝源路2号马冈三荣行对面的停车场处,贩卖毒品1小包给伍某某,非法得款5300元,交易完毕后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汤某某处缴获毒资5300元、手机1台,从伍某某处缴获其刚向被告人汤某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重9.68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2、证人伍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取样、封装笔录、发还清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冰

2019年523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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