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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5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汤某某的家父李某某因患*****,办有******种门诊病历本,享受国家特殊病种门诊医保基金,被告人汤某某每月为其持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到浏阳市**药房取药拿药。2018年8月4日李某某去世后,按规定该项特殊病种门诊医保基金终止。但2018年8月26日、9月28日和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仍利用李某某的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到**药房拿取药品,先后共拿取了三个月价值人民币15707元的尿毒症治疗方面的药品,其中自己付费3141.4元,其余12565.6元则通过**药房进行了医保报销,骗取了国家医保基金。

2018年10月底,浏阳市**药房工作人员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得知李某某已死亡后,告知其不能再拿取药品并须将骗取的药品退回,次日被告人汤某某将自费已经食用的消炎药品外的其余药品全部退回了**药房。后浏阳市**药房将全部报销金额退还给了医保基金账户。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汤某某被传讯,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案件交办通知书、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火化统计表、医保特殊门诊结算单、药品明细单、特殊门诊统筹支付费用明细表、现金缴款单、营业执照、统筹支付金额明细表、户口注销申请表、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②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述;③被告人汤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他人特殊门诊病历骗取国家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退还了所骗药物,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6月10日

附:一、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95****);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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