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某街道**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至3月6日,被告人汤某某编造可以销售口罩的消息给被害人周某某,后被害人周某某将该消息传达给其朋友麻某某,麻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周某某,让被害人周某某购买口罩,被害人周某某随即先后转账人民币10350元给被告人汤某某用于购买口罩,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人民币10350元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2、2020年3月7日至3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编造和安吉瑞宝公司合作口罩生意,需要垫本的借口,先后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4300元钱,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24300元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3、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汤某某编造和安吉瑞宝公司合作口罩生意,需要垫本的借口,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000元钱,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人民币8000元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若一
检察官助理:叶 健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1份;
3.光盘1份(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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