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0日被兰考县干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打赢官司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钱财121000元,后挥霍。
2018年11月底至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虚构可以帮助他人购买二手汽车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退还谢豹18400元,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汤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2、证人赵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孙某某证言进一步证实汤某某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3、被害人谢某某、雷某某陈述证实其被汤某某骗取钱财的事实;4、被告人汤某某供述证实其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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