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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路。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谎称可以帮助陈某某承包睢宁县**中学食堂,后以承包该食堂需要交纳押金为名,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还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2019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为进一步获得陈某某的信任,通过电话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枚刻有“睢宁县**中学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后使用该印章在事先准备的财物收据上盖印,并将该财物收据交给陈某某。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至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汤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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