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01021970********,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汤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9年1月8日,在成都市郫都区后花园1期,以假装被车撞致伤的方式,骗取车主王某某一万元、车主张某某八千元。被告人汤某某现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张某某2000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2019年7月17日,成都市郫都区后花园物业工作人员向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报警称拦截疑似碰瓷诈骗的人员,民警赶至该处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被告人汤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威薇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982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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