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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区**村**组。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网络上以替被害人搭建游戏服务器为由,收取被害人“服务费”、“广告费”、“反外挂盾费”等费用,骗取被害人财物。汤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于2019年4月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3335元;2018年12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5788元;2019年3月对被害人石某某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14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晴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区**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汤某某退赔人民币23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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