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新县**镇**村**路**村**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初,许某某、陈某某(已判决)开始为南京市汉中门、合肥市逍遥津公园附近的简餐店当酒托中介,负责帮店家招募“键盘手”。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通过QQ“酒托交流群”招聘“机房”的方式联系上孙某某(已判决)等机房老板,后孙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路**号小区租赁房屋建立机房(键盘手的工作室),雇佣朱某某、米某某等人(已判决)为键盘手,以虚假年轻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并主动提出见面。被害人同意后键盘手将被害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至机房内的QQ群,孙某某再将信息发送到“崛**”、“单**”等QQ群。被告人汤某某等酒托女从以上群中获取被害人信息后,使用“键盘手”聊天中的虚假身份将被害人约至南京市汉中门的“**”店、合肥市逍遥津公园附近的“**”店,并以虚高酒水、食品价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被害人付钱后汤某某等酒托女可得到被害人消费金额20%的提成。经核实,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汤某某在南京市“**”店做酒托女,2017年2月份至2017年5月份,在合肥市“**”店做酒托女,参与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262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以及同案犯孙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2628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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