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2020年8月19日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害人彭某某想让其女儿办理转学(农村户口转入乐平四小读书),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入学,并需要8000元活动费,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彭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向汤某某支付8000元人民币,汤某某在收到彭某某的转账后未帮彭某某的女儿办理转学,8000元被汤某某花销掉。

2、2019年5月份,被害人张某某想让其儿子进入乐平二中读书,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入学,并需要5000元活动费,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让程某某转交5000元现金给汤某某,汤某某在收到张某某支付的5000元后未帮张某某的儿子办理入学,5000元被汤某某花销掉。

3、2019年6月份,被害人蔡某某想让其表弟办理转学(农村户口转入乐平五小读书),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转学,并需要5000元活动费,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汤某某3000元,并承诺剩下的2000元办成后支付,汤某某在收到蔡某某的转账后未帮蔡某某的表弟办理转学,3000元被汤某某花销掉;

4、2019年6月份,被害人袁某某想让其女儿到乐平二中更好的班里,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转班,并需要1400元活动费,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的信任,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汤某某1400元,汤某某在收到袁某某的转账后未帮袁某某的女儿办理分班,1400元被汤某某花销掉。

5、2019年9月份,被害人甘某某想让其亲戚的小孩到乐平六小读书,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入学,并需要10000元活动费,骗取被害人甘某某的信任,被害人甘某某让陈磊转交10000元现金给汤某某,汤某某在收到甘某某的转账后未帮甘某某亲戚的小孩办理入学,10000元被汤某某花销掉。

6、2019年9月份,被害人汪某某想让其儿子进入乐平中学读书,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入学,并需要6000元活动费,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汪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让徐某某通过微信账户转账6000元到汤某某的微信账户,汤某某在收到汪某某的转账后未帮汪某某的儿子办理入学,6000元被汤某某花销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