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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9********,汉族,本科文化,职工,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汤某某虚构有高额回报胡投资项目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121.81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汤某某虚构其母病重做手术需用钱款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共计186.5万元。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汤某某虚构有香港公司能兑换日币的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盛某某共计82.7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彻底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范某某、盛某某的陈述、证人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主要证实,各自被被告人汤某某以虚构的理由骗取钱款的情况。

2.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三名被害人向被告人汤某某的转款情况。

3.公安机关的《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汤某某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上述犯罪事实未彻底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静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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