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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东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18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高某某与李某某在被告人汤某某经营的东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李某某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购买高某某位于东某某**镇**路*号***宿舍*幢*层***室的商品房。当日,被告人汤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李某某将购房款存入房管局托管账户,而是以帮助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让李某某将购房款38.7万元(中介费和税费7000元)支付给汤某某,并称在房管局发放房产证的当天由其交给高某某,基于对汤某某的信任,李某某遂将购房款38.7万元支付给汤某某,随后汤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消费。8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丁某某带领高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办理过户手续,高某某以为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存入房管局托管账户,遂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其后汤某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给高某某。同年10月12日,汤某某在收到客户王某某的购房款后支付高某某7.8万元(中介费2000元),剩余房款30万元。后高某某多次催要,汤某某一直未归还。

2019年9月24日,王某某与顾某某在被告人汤某某处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王某某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购买顾某某位于东某某**镇**路**的商品房,当日王某某支付2万元定金给顾某某。之后,被告人汤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王某某将购房款存入房管局托管账户,而是以帮王某某办理购房手续为由,让王某某将购房款支付给汤某某,再由汤某某在过户时将钱款交给顾某某,王某某基于对汤某某的信任,遂将购房尾款23万元支付给汤某某,随后汤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和消费。同年10月15日,王某某与顾某某二人准备办理过户,因汤某某未将购房款支付给卖方,导致未能成功过户,王某某遂多次催促汤某某支付购房款,汤某某谎称钱拿去垫资做生意。汤某某于同年10月18日支付3万元给顾某某,剩余购房款一直未支付或归还。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汤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不动产买卖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东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汤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宋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庆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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