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租住在衡阳市石鼓区**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汤某某陆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能帮助他人安排政府部门工作、获取重点中学就读指标、办理教师资格证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全某某、符某某钱款共计9.95万元。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汤某某虚构能帮被害人欧某某办理普通话等级证书为由骗取其2500元;同年5月29日汤某某又以为其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20000元。以上钱款被汤某某挥霍一空。
2.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虚构自己有衡阳市成章实验中学小升初入学指标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000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汤某某追回8000元,另外32000元已被汤某某挥霍一空。
3.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汤某某虚构自己有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招聘辅警内部名额的虚构信息,骗取被害人全某某15000元。以上钱款被汤某某挥霍一空。
4.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汤某某虚构自己有特殊关系能安排进入黄茶岭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符某某22000元。以上钱款被汤某某挥霍一空。
被告人汤某某被衡阳市公安机关查处后,其母李少英主动向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全某某、符某某退还汤某某骗取的钱财,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就业培训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全某某、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供述;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诈骗钱款均已退还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1份
_6.量刑建议分析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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