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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行贿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于2017年3月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1月减刑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昆明市晋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4月16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晋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汤某某为他人在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派出所违规办理临时居住证,为感谢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派出所协警普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先后93次送给普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66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杨某某、保某某、普某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派出所原协警普某帮忙违规办理临时居住证,先后送给普某好处费人民币84660.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洁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5.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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