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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6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8********,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号。因职务侵占罪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被招聘至被害单位**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房**楼,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27日。

2015年10月份至案发,为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汤某某在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某准备离职休产假的机会,向张某某虚构公司授权其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从张某某处获得**公司全部银行承兑汇票。后汤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多次将**公司的10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71.5万元私自找戴某某和袁某某贴现,扣除贴现费用后,汤某某实际获得贴现金额为人民币5604120元。后汤某某将上述贴现款项全部用于炒股票。案发后汤某某未经离职手续逃离**公司。

2015年12月3日17时许,被害单位**公司员工刘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201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企业工商注册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总表,银行承兑汇票照片截图,劳动合同,转账记录,工资表;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戴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春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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