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地**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利用自己担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本市朝阳区**广场**层该公司**店内,将公司保存在保险柜中的足金金条共计12根(总重量共计1200g)变卖,共计获利414000元人民币。
后被告人汤某某被民警查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天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金属块状物2块、金属链条状5条;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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