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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罪)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因家庭矛盾又生活拮据,遂欲盗窃他人摩托车变卖以获取生活费。2020年8月期间,盗窃摩托车3辆,盗窃金额共计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至茶陵县**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摩托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茶陵县十八丘尹某某摩托汽配店的刘某某,刘某某又以5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

2、2020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至茶陵县人民医院摩托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红色海戈牌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格为600元)。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茶陵县摩托车大市场五羊本田摩托车店老板徐某某。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3、2020年8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至茶陵县人民医院摩托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格为700元)。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摩托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茶陵县洋岭花园附近某斌摩托车修理店老板曾某某。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11日,民警在茶陵县云阳桥某某陇附近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扣押了300元赃款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领款笔录、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指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春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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