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3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5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先后至邳州市铁富镇连防街、老街等地,乘人不备,将靳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等人放在电动车篮内的挎包里的手机及人民币等物品盗走,共作案四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1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邳州市铁富镇连防街一衣服摊位附近,将靳某某的挎包内人民币300元盗走;
2.2018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邳州市铁富镇老街一卖馒头包子摊位前,将马某某的布包内人民币100元盗走;
3.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邳州市赵墩镇滩上街鱼市,将毛某某放于电动车车篮手提袋中的黑色钱包内人民币336元盗走;
4. 2019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邳州市铁富镇铁富高中南路边一水果摊位前,将冯某某的布包内老年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05元。经鉴定,被盗老年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如实供述犯罪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靳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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