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住赤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赤壁市**中学女生宿舍楼内多次进行盗窃。
1、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在**中学课余休息时间,到学校女生宿舍楼**号寝室窃取现金人民币150元;
2、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在**中学课余休息时间,到学校女生宿舍楼**号寝室窃取白色充电头一个;
3、2020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在**中学课余休息时间,到学校女生宿舍楼**号寝室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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