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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汉族,初中,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至今被告人汤某某在宁乡市**镇**超市分三次盗窃肉三斤。

2、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汤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组**号谭某某家,盗得谭某某母鸡两只。

3、2020年7月26日晚, 被告人汤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组**号陶某甲家,盗得陶某甲母鸡三只。

4、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汤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组**号黄某某家。盗得黄某某家母鸡8只,公鸡一只。

被盗物品经价格认证,价值692元;案发后,部分被盗鸡只返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作案视频,鉴定意见,被害人陶某乙、陶某甲、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情节:

(1)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应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绍洪

检察官助理:刘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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