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嵩县纸房乡**村**组。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多次盗窃,共计5995元,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洛阳市嵩县金城路东四街**酒店门口盗窃格力空调室外机铜管4.2米(价值380.00元)。
2.2020年5月15日、5月17日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先后2次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酒店门口盗窃格力空调室外机铜管约24.5米(价值2940.00元)。
3.2020年5月18日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园门口盗窃格力空调室外机铜管1.5米(价值142.00元)。
4.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消防支队疗养所门口盗窃海尔空调室外机铜管9米(价值1458.00元)。
5.2020年5月26日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洛浦东路“**快餐店”门口盗窃奥克斯空调室外机铜管约2米(价值190.00元)。
6.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汤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号**教育城门口盗窃两台空调室外机的铜管6.5米(价值600.00元)。
7.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街**刀削面门口盗窃美的空调室外机铜管约3米(价值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董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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